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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进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 区、增持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央企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期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频出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租的房屋,国家构频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
